干貨!一文詳解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及選擇策略
01.科技成果轉化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主要包括: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共六種方式。
實踐中的科技成果轉化具有復雜性特點,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既可以采用單一形式,也可以各種形式并用,還可以與技術研發、咨詢、服務等結合在一起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多種形式相結合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可以視作“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所規定的自行投資實施轉化,是由科技成果持有者運用自身資源和能力,對其擁有的科技成果開展持續研發、產品化、商品化和市場化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自行投資實施轉化方式具有如下特點:科技成果的持有者與實施轉化者重合,通常不發生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權利轉移;成果持有者獨立承擔轉化風險;成果持有者獲得全部轉化收益,獨享后續開發科技成果的權利。
自行投資實施轉化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一種直接方式,有助于科技成果的快速應用和推廣,適用于那些擁有足夠資源和能力、希望完全控制轉化過程的科技成果持有者,但同時也要求科技成果持有者具有較強的市場運營和風險管理能力。
自行投資實施轉化需要的資金數量和失敗風險較大,只有較大規模的企業,才可能擁有較強的持續研發、中間試驗、產品應用、市場推廣等能力,在自行實施轉化上也擁有較強的實力。因此,自行投資實施轉化通常發生在較大規模的企業之中。
(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技術轉讓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將科技成果所有權(包括專利權、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轉讓給科技成果受讓人,由受讓人對科技成果實施轉化的活動。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所規定的科技成果轉讓,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將科技成果轉讓給科技成果受讓人的轉化方式。
科技成果轉讓在《民法典》中的規定是“技術轉讓”,具有如下特點:轉讓方收取轉讓費,不與科技成果轉化效果直接關聯;成果未來收益與風險,通過轉讓交易全部轉移;受讓方不僅要求掌握轉讓知識產權權利,也要求掌握未來科技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受讓方需要支付的轉讓費用較多,需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
科研事業單位作為成果轉化的重要主體,有較強的科研力量和創新人才資源,但在成果的后續開發、中間試驗、市場推廣等方面存在不足之處。因此,科技成果轉讓一般發生在科研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從而使科研事業單位的研究開發優勢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優勢產生互補效應。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所規定的科技成果許可,是指被許可人通過與科技成果持有人簽訂許可合同,獲得實施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并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科技成果許可在《民法典》中的規定是“技術許可”,它是境外技術轉移活動中經常采用的方式,具有如下特點:不轉移科技成果所有權,被許可人只獲得使用權;當科技成果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時,被許可人受到的損失相對較小;有多種許可方式可供選擇,可以靈活使用。
根據科技成果權利人授予使用權的權利大小及其范圍,科技成果許可通常包括四種方式:
(1)獨占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范圍內對科技成果的實施享有獨占使用權。合同約定的范圍包括時間和地域范圍,被許可方完全獨占許可方使用權,包括許可方在內的他人均被排除在外。
(2)排他許可。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約定的范圍內獨家實施其科技成果,而不再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許可方仍保留實施該成果的權利。
(3)普通許可。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約定范圍內使用成果,同時保留許可方使用該成果,并可以允許被許可方以外的他人實施。
(4)交叉許可。許可各方將各自擁有的成果使用權相互許可使用,互為技術供方和受方。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內,合同雙方對對方的成果享有使用權、產品生產和銷售權。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所規定的合作實施轉化,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者與其他組織或個人合作,共同將科技成果轉化為實際產品或服務,以實現科技成果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
合作實施轉化方式的特點有:有利于發揮科研事業單位和企業在科研能力、市場開發能力上的互補作用;聚合多方資源,形成風險分擔機制,降低成果轉化的市場風險與技術風險。
對于科研事業單位來說,可以將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下簡稱“三技服務”)融合到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活動中,推進合作實施轉化。合作實施轉化有多種操作方式,以下方式可以參考:
(1)成果轉讓+技術研發??蒲惺聵I單位在成果轉讓給企業的同時,約定后續開展合作研發、委托研發等條款,并對后續知識產權的權利享有者做出約定。
(2)成果許可+技術研發??蒲惺聵I單位在成果許可給企業的同時,約定后續開展合作研發、委托研發等條款,并對后續知識產權的權利享有者做出約定。當然,科技成果的許可可以有多種方式。
(3)轉讓許可+咨詢服務??蒲惺聵I單位在轉讓或許可協議中,約定后續提供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合作實施轉化是多元綜合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能夠聚合不同合作方的優勢資源,提高科技成果的轉化效率和成功率。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加速技術的市場化進程,合作方則可以獲取先進技術,提升自身的競爭力。
(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所規定的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是指將科技成果的價值折算股份或出資比例,以資本形式投入企業,取得企業的股份權益或股份比例。
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具體操作適用商法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8條的規定,股東或合伙人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因此,據以作價投資的科技成果需要確定知識產權的價格,并將知識產權財產權轉移到目標企業。
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實質是將科技成果從生產要素轉變為資本要素,既可以利用科技成果與相關合作方新設企業,也可以將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到已有企業。這種轉化方式允許科技成果持有方將科技成果價值轉變為企業股權,有利于使科技成果供求雙方形成更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共享利益,共同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萍汲晒鲀r投資轉化方式有如下特點:
(1)實現全鏈條轉化??萍汲晒拈_發、實施、運營形成“轉化全鏈條”,有助于通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實現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產業化。
(2)建立利益共享機制??萍汲晒钟姓呖梢砸怨蚕砉蓹嗍找娣绞剑c企業經營管理相結合,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3)形成風險共擔機制。科技成果持有者通過風險共擔機制,降低成果轉化風險,使成果持有者擁有投資者身份,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率。
(4)實施程序較為復雜。由于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涉及法律和政策問題較多,實施程序也相對比較復雜。
02.如何選擇合適的轉化方式?
六種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均有其自身特點,可結合科技成果實際情況單獨或結合運用。對于科技成果而言,采用不同的轉化方式所產生的效果、取得的收益存在差異,科技成果所有人應根據自身情況、科技成果特征選擇合適的轉化方式。
(一)從科技成果的創新性維度考
一是技術創新性不突出、市場前景不確定的輔助性發明創造成果,可優先考慮采取轉讓、許可等方式實施轉化。成果所有人可快速獲得轉讓費,取得“入袋為安”的現金收入。
二是具有較強的原創性、突破性、顛覆性,具有較好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可立足長遠,考慮采取作價投資方式實施轉化。成果所有人有可能獲取成果產業化產生的長期、高額收入,遠超技術轉讓收入。
(二)考慮各類資源條件限制因素
科技成果轉化方式的選擇,除了需要考慮上述維度,仍需考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的各類資源條件限制因素:
(1) 科技成果研發團隊的轉化意愿、商業化能力及市場洞察力;
(2) 科研人員所在單位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支持程度、成果轉化工作管理制度體系及人事管理制度;
(3) 合作伙伴的承接能力、資金狀況、合作意愿及人力資源;
(4) 合作各方的互信程度;
(5) 項目公司所在地的屬地政府的產業促進政策、能提供的公共服務水平;
(6) 項目公司在生產線建設、物流服務等方面的具體資源需求及可滿足程度;
(7) 項目落地過程中涉及的地方政策風險、技術風險、法律風險等。
(三)從科技成果所屬技術領域的特點考慮
新材料、半導體等轉化鏈條較短的技術領域,科技成果體現為若干種重要配方、若干種集成電路設計方案,這類成果可以考慮用轉讓的方式轉化。
對于轉化鏈條較長、需要科研團隊持續提供后續技術支撐的科技成果,可考慮選擇作價入股方式轉化。
來源:秋凡科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