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調解需注意哪些問題?一文看明白
問:如何提出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調解申請?
答:當事人就實施專利開放許可使用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專利開放許可生效時間、專利許可期限等內容發生糾紛,并自愿接受調解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調解申請,并將調解申請書當面提交或者郵寄至國家知識產權局。
問:提出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調解申請需要什么材料?
答:提出調解申請時應當提交調解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相關證據材料、授權委托書及其他與案件調解相關的材料。
問: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調解期限怎么計算?
答: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調解申請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雙方當事人。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立案期限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案件調解。情況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另外,調解過程中需要向專家咨詢或者對相關事實作出鑒定的,專家咨詢或者鑒定時間不計入調解期限。
問:哪些屬于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調解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申請不予受理:一方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另一方當事人不接受調解的;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已被受理的;當事人已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已經對該糾紛作出裁判的;無法受理的其他情形。(內容摘自《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調解工作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