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全文!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2024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創造與運用
第三章 保 護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創新活力之城,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應當堅持激勵創新、強化運用,依法保護、規范執法,科學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和專家庫,為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提供咨詢、論證等服務。
第五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按照職責依法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著作權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承擔著作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農業農村、林業、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承擔植物新品種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文化和旅游、公安、司法行政、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商務、金融、數據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和改革、教育、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體系建設、成果轉化運用、對外交流合作、糾紛快速處理、涉外糾紛維權等方面依法開展先行先試。支持針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依法探索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的改革創新措施。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全社會保護和促進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
第二章 創造與運用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通過制定相關政策、提供資金補助、開展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鼓勵、支持、促進知識產權自主創新。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科技、財政等部門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高價值專利前瞻性布局,引導各類社會資金參與關鍵核心技術、原創性技術、引領性技術的研發和專利密集型產品的培育,發展專利密集型產業。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市統計部門建立健全高價值專利和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指標統計監測與發布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高價值專利和專利密集型產業的統計監測與分析研判。
第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商標品牌建設,支持市場主體、行業組織、產業聯盟制定和實施商標戰略,培育產業集群品牌、地理標志公共品牌和區域公共品牌。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創作開發具有本地區特色的作品及其衍生產品,推進數字創意、網絡視聽、數字出版、數字娛樂、線上演播等領域的著作權運用和產業高質量發展。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文藝作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產品,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市和區、縣(市)文化發展支持項目,引導和支持相關主體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實現傳承和創新發展。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地理標志資源信息普查工作,對當地具有獨特品質的初級農產品、加工食品、道地藥材、傳統手工藝品等產品,采集其質量特色、特殊工藝、人文歷史、產地環境、地理范圍、發展狀況等基礎信息,納入地理標志資源庫,推動地理標志與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和鄉村振興有機融合,提升地理標志公共品牌影響力和地理標志產品附加值。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支持、引導申請注冊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等方式,發揮市場主體、行業組織、產業聯盟的作用,培育有一定影響的地理標志產品和產業集群。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植物新品種選育、種質資源保育和育種材料創制,支持育成品種、自育親本、實質性派生品種和具有特異性狀的育種材料等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促進植物新品種轉化與推廣,提升植物新品種創新與保護水平。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數據處理者對其依法收集、經過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集合,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權益登記,獲得數據相關知識產權登記證書。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協調聯動,推進數據相關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在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價值實現等工作中的運用。鼓勵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拓展數據相關知識產權的存證、公證、評價、評估、鑒定等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加強國際交流合作,依法開展境外知識產權布局,提升國際競爭力。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參與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制度改革,可以將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賦予完成人,并就權屬份額、收益分配方式、轉化決策機制等作出約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場導向的知識產權篩選評價、供需對接、推廣運用、跟蹤反饋等機制,推進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知識產權轉化運用。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創新型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融資風險補償機制,設立知識產權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知識產權運用轉化項目的投資、融資活動。支持商業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相關金融服務,創新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相關金融產品。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依法采取質押融資、轉讓、許可、入股等方式運用知識產權。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八條 本市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企業自治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第十九條 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提升知識產權自主保護意識和能力,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開展知識產權預警分析。行業組織、產業聯盟應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強自律管理,提供知識產權政策研究、宣傳培訓、人才培養、國際交流、協同保護、監測預警、糾紛調處等服務。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依法受理專利侵權糾紛當事人的請求,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處理專利行政裁決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指定執法人員一人獨任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經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轉為普通程序。國家和省對知識產權行政裁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健全商標保護制度,完善商標和市場主體名稱字號糾紛預防和處理機制,加強對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和易被假冒、侵權的注冊商標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
(二)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與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相似的名稱,誤導公眾;
(三)將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用于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即使已標明真實產地,或者使用翻譯名稱,或者伴有如“種”“型”“式”“類”“風格”等之類表述;
(四)在產地范圍內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的產品上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
(五)將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
(六)在產品上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七)在產品上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近似或者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誤導公眾;
(八)銷售上述產品;
(九)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經營者實施本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經營者實施本條規定的禁止行為,違反有關產品質量、標準方面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一)確定商業秘密范圍,明確商業秘密的密級、知悉范圍、保密期限;(二)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三)對載有商業秘密的載體采取加密、加鎖、反編譯等預防措施或者在相關載體上加注保密標志;(四)對涉密場所采取限制訪問或者物理隔離措施;(五)在咨詢、談判、技術評審、成果發表、成果鑒定、合作開發、技術轉讓、投資入股、外部審計、盡職調查等活動中,與相關方簽訂保密協議;(六)其他可以保護商業秘密的措施。鼓勵和支持商業秘密權利人和行業組織建立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和合規體系。鼓勵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拓展商業秘密存證保護業務。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在查處商業秘密案件過程中,權利人應當提供商業秘密及侵權行為存在的有關證明材料;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證明人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明材料。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所使用的商業信息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并且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有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條件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所使用的商業信息的合法來源證明。
第二十五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探索數據相關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保護在數據處理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支持市場主體將其合法持有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數據集合,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內部管理機制和侵權快速反應機制。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涉訴知識產權已經被原登記機關宣告無效,但是相關行政訴訟尚未終結的,平臺內經營者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申請恢復鏈接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審核后認為可以恢復鏈接或者服務的,可以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金額應當綜合考慮恢復鏈接或者服務可能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或者平臺內經營者可得利益等因素。
第二十七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按照省有關規定落實技術調查官制度,聘任、管理本單位的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并建立保障機制。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工作合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 支持培育和引進知識產權檢驗檢測和鑒定機構,推動長三角區域內知識產權檢驗檢測和鑒定標準統一、結果互認。知識產權檢驗檢測和鑒定機構以及其他為知識產權技術事實和專業問題提供協助服務的機構,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操守,對其出具的報告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市推動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制度。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加政府投資和政府采購項目、申請財政資金補助、參評政府表彰獎勵等涉及知識產權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書面承諾。被依法認定承諾不實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參與資格,已經撥付的資金或者發放的獎勵應當予以退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書面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合規性內容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知識產權、商務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境外知識產權爭端應對機制,完善境外知識產權糾紛預警防范機制,發布境外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提示信息,為企業、行業組織在境外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提供幫助。鼓勵和支持企業、行業組織等開展境外知識產權維權。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支持建設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組織制定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清單、標準和規范。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提供高價值專利培育、商標品牌建設指導、交易評估、維權援助等公共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平臺立足自身資源優勢,面向政府決策、產業發展、成果轉化等開展特色增值服務。
第三十三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加強知識產權標準建設,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實現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有效融合。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實施知識產權管理或者服務有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三十四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開展專利導航工作,加強專利導航公共服務供給。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圍繞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重點人才遴選引進、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等開展專利導航活動。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引進和評價激勵機制,制定并組織實施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引進、培養計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創新知識產權人才評審方式,完善評審機制。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工作領域相關專業人士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設立知識產權專業、學科、學院,開設知識產權相關課程,推動高等院校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業聯合培養跨學科、應用型知識產權實務人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杭州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