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辦法(試行)》全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七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有效期為3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涉及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及以協議獲取的企業、個人數據,其協議期限不超過3年的,以相關協議截止日期為登記有效期。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登記的,登記主體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登記續展手續。每次登記續展有效期3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登記續展手續的,由登記機構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登記機構可以根據登記主體申請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予以注銷。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河南省司法廳 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局 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關于印發河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市監〔2024〕40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市場監管局、檢察院、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財政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機構:
為推進數據知識產權國家試點,現將《河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河南省司法廳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河南省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河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河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行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河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數據知識產權地方試點工作指引(試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遵循依法合規、公平有序、誠實信用、自愿登記、高效安全、促進流通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是指依法合規獲取的、經過一定規則處理形成的、具有市場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
第四條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統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監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知識產權維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具體承辦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
第五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主體,是指依法對取得的原始或衍生數據進行存儲、加工,自愿向登記機構提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六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主體,是指在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以下簡稱登記平臺)完成登記,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電子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以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格式通過登記平臺提交登記申請。登記機構通過登記平臺送達登記相關文件。
第八條 申請人通過登記平臺提交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申請日期以登記平臺收到申請的日期為準,登記機構未能正常接收的,視為未提交。
第九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事項包含以下內容:
(一)數據名稱。包含數據主題、用途等。
(二)所屬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說明數據所屬行業。
(三)應用場景。說明數據適用的條件、范圍、對象,清楚反映數據應用所能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數據來源。說明數據來源并提供依法合規獲取的相關證明。
(五)結構規模。說明數據結構(數據字段名稱、格式)以及數據規模、記錄條數等。
(六)更新頻次。說明數據或部分數據、部分數據單元的更新頻率、更新期限。
(七)處理規則。簡要說明數據處理過程中的算法模型構建等情況。涉及個人數據、公共數據的,還應對數據進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標識化等情況進行說明,確保不可通過可逆模型或者算法還原出原始數據。
(八)公證或存證情況。對相關公證的數據說明公證機構、公證書編號等;對已存證的數據說明存證途徑、存證編號、哈希算法、哈希值等。
(九)樣例數據。應當符合選自公證或存證的數據集,符合登記事項中對數據結構的描述。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諾,不得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數據處理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的數據提前進行公證或者存證。
提供數據公證、存證的平臺或者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備完善的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網絡安全保護等級和必要的技術措施。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準前,可以請求撤回申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實行形式審查。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在審查中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或者說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本辦法適用范圍及原則規定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申請主體規定的;
(三)提交的申請材料無法證明數據合法來源的;
(四)登記前未進行數據公證或者存證的;
(五)數據知識產權權屬存在爭議的;
(六)無正當理由再次提出登記申請的;
(七)申請人隱瞞事實或者弄虛作假的;
(八)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審查通過后在登記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數據名稱、主體信息、應用場景、數據來源、結構規模、處理規則、存證公證等信息。
第十五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實名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示內容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異議期間暫緩登記。
登記平臺接到異議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異議內容轉送申請人,申請人于5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平臺接到申請人提交的回復材料,3個工作日內轉送異議人,異議人可在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平臺提交異議成立的補充證據材料。
第十六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予以核準登記,頒發登記證書,并予公告。
登記公告內容包括登記編號、申請人、數據知識產權名稱、所屬行業、應用場景、結構規模、處理規則簡要說明、公證存證情況等信息。登記證書載明證書編號、登記編號、登記主體、數據知識產權名稱、公告日期等信息。
第十七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有效期為3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涉及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及以協議獲取的企業、個人數據,其協議期限不超過3年的,以相關協議截止日期為登記有效期。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登記的,登記主體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登記續展手續。每次登記續展有效期3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登記續展手續的,由登記機構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登記機構可以根據登記主體申請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予以注銷。
第十八條 因數據來源、更新頻次、公證存證情況等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信息發生變更的,登記主體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辦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信息變更。
因轉讓、繼承、贈與、生效的法律文書等導致登記主體發生變更的,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辦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主體變更。
登記機構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變更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及時變更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登記主體與金融機構或類金融機構實施質押的,應向登記機構進行質押登記合同備案。
知識產權質押期間,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質押擔保的范圍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相應的材料。
第二十條 利害關系人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可提出登記撤銷申請,并提供相關必要的證據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可以撤銷登記:
(一)有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二)登記主體申請撤銷的,或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或存在其他明顯缺陷的;
(三)登記后對數據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嚴重阻礙或者不利影響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登記撤銷的,登記機構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登記證書可以作為持有相應數據的證明,鼓勵數據處理者及時登記數據知識產權,通過質押、交易、許可等多種方式加強登記證書的使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數據創新開發、傳播利用和價值實現。
第二十二條 登記證書由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登記機構填寫、核發。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偽造、冒用和非法買賣登記證書等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檔案,用于記載數據知識產權基本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通過登記平臺查閱已登記公告的可公開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信息。
登記機構應當加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保密和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和我省對數據資源登記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來源:河南省知識產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