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有何區別?
在我國現行的《專利法》中,實用新型和發明都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秾@▽嵤┘殑t》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指通過發明人的構思,利用自然規律創造出的針對各種技術問題的新的解決方案。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是對機器、設備、裝置、用具或器件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新的方案,并且該新的方案能夠在工業上制造出具有實用價值或實際用途的產品。
發明和實用新型都是科學技術上的發明創造,從這個意義上講兩者的本質是相同的;但實際上,這兩種專利又有許多的不同,接下來我們就來具體看一下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
01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的性能不同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我國《專利法》要求發明專利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實用新型專利只需“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可以看出,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和技術水平較發明專利低,但實用價值大。因此,有人把實用新型專利稱為小發明專利,把取得專利的實用新型稱為小專利。
02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不同發明專利保護產品、方法或者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 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例如對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
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絕大多數發明都是對現有技術的改進,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組合,對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選擇等,只要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不能是一種方法,例如生產方法、試驗方法、處理方法和應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藥品、化學物質、水泥等。所以實用新型專利在保護范圍上比發明專利更窄。
03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批程序不同依據
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及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所以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審和授權五個階段。
根據《專利法》第三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即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審批中只有受理、初審和授權三個階段,主要針對新穎性、實用性問題審查。因此,發明專利的審查檢索更加嚴格,而實用新型專利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不進行公布和實質審查,即可公告并下發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所以實用新型相較于發明更容易授權
04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周期不同
由于發明專利的技術領域更廣,不同技術領域的審查周期差別較大,有的技術領域可能需要2-3年,甚至更久。雖然,近幾年知識產權局對專利審查進行了優化,審查時間大大縮短了,但是發明的平均授權時間仍然在一年半到兩年左右。
而實用新型專利是實行事后審查的,先授權,當有專利糾紛時才會去實質審查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以及實用性,所以實用新型專利一般7個多能夠拿到專利證書。
05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周期不同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相比之下,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要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短得多,這主要是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實用新型比發明創造過程要簡單、容易,發揮效益的時間也較短,所以法律對實用新型的保護期的規定相應短一些。
06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的后期專利維權不同
由于發明專利的保護力度更大,而且已經經過實質審查,在后期專利維權上占很大優勢,而實用新型專利由于沒有事前審查,快速獲得授權的實用新型的致命傷就是一旦成型沒法修改,這也導致了實用新型專利授權之后被無效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所以用發明專利去提出訴訟,不需要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但用實用新型的話,則必須提供一份權利評價報告。在實際的訴訟過程中,實用新型對申請訴前禁令的力度很低,也很容易在申請過程中被訴訟終止。最后擴展補充一點,根據《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也就是說涉及到形狀、構造及其結合的技術,即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一般遇到這種技術,申請人可以考慮選擇發明與實用新型同日申請,在申請時注明同樣的內容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兩種專利。
這樣,在發明專利未授權時,可以先以實用新型專利權來保護發明創造,如果因新穎性和創造性問題導致發明專利沒有授權,則能保證有一個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發明創造。還可以盡量延長專利受保護時間,實用新型先獲得授權,可以取得10年的保護期限,如果發明專利也授權了,則申請人可以放棄之前的實用新型專利而獲得發明專利授權,同一發明創造的保護期限期限延長至20年,經過實質審查的發明專利較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更有效的保護發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