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百問百答!建議收藏(二)
Q24: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超過五年,還可以給科研人員獎勵嗎?
超過五年后,可以繼續給予科研人員獎勵,但不再享受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其獎勵不能突破工資總額限制。
Q25: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相關信息是否必須進行公示?公示信息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①科技人員以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作價投資等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現金獎勵需要進行公示。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需要進行公示。②公示信息應當包含科技成果轉化信息、獎勵人員信息、現金獎勵信息、技術合同登記信息、公示期限等內容。
依據:《科技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信息公示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8〕103 號)。
Q26: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所獲獎勵與報酬是否計入工資總額?
計入工資總額,不受工資總額限制?!洞龠M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法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Q27: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現金獎勵是否計入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不計入。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按規定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并予以單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調控線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為核定單位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Q28: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不受績效工資限制,單位需要注意哪些操作流程?
①科研事業單位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以及科研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到所在地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②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在每年核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時,要全面統計上年度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準確核算增加的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提供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技術收入核定表等材料,并填寫《年因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等增加的績效工資備案表》,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依據:各省市相關文件《關于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Q29: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具體操作流程包括哪些?
①成果定價、公示。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且以協議定價方式進行成果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②簽訂技術合同,并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由登記機構核定技術收入。③核算成果轉化凈收入。凈收入=技術收入-直接成本。④制定現金獎勵分配方案(獎勵總額不能超過核定的技術收入額)。⑤獎勵公示。⑥獎勵發放?,F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并予以單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調控線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為核定單位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⑦備案。a.每年核算增加的績效工資總量,填寫備案表,并提供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技術收入核定表等材料,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b.發放現金獎勵時,單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Q30: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的是凈收入,技術轉讓、許可凈收入如何核算?是否扣除研發過程中的直接費用及
人員費用?
①技術轉讓、許可中的凈收入是指從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收入扣除相關稅費、科技成果維護費、交易過程中的評估費、鑒定費等直接費用后的收入。②科研事業單位前期的研發費用不計入此次交易的直接費用中。企業科技成果的前期研發費用,可根據實際來源,確定是否計入直接費用。
Q31:如何計算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直接費用?
各類成果轉化凈收入扣除的都是針對此次成果轉化活動而產生的直接費用。技術開發、咨詢、服務扣除的也應該是針對此次成果轉化活動的直接成本,包括開展此項活動的設備費、人員費等相關研發費用及其他交易費用。具體核算辦法由各單位根據工作實際自行確定。
Q32:在凈收入核算中,差旅費是否可以算作直接費用?
如果此次差旅非常明確地是為了某項成果轉化項目而進行的支出,可以作為直接費用在轉化收入中進行扣除以計算凈收入。
Q33: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辦法需要規定怎么核算凈收入嗎?
為了能夠公開公正公平的進行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建議單位在管理辦法中明確凈收入核算標準、分配比例等內容,降低后期決策風險。
依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高校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教技廳函〔2017〕139 號)第二條 10,高??筛鶕嶋H情況,制定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的核算辦法。成果轉化凈收入一般以許可、轉讓合同實際交易額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轉化交易發生的直接成本來確定。直接成本應包括科技成果評估評價費、拍賣傭金等第三方服務費以及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稅金等。
Q34: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能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和股權獎
勵嗎?正職有無特殊要求?有哪些注意事項?
①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②國務院部門、單位和各地方所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以及上述事業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③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第二條(八)1。
Q35:若正職領導干部在任職前已獲得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該怎么處理?
高校院所的正職領導及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任職前因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獎勵,任職后應及時轉讓(原則上不超過 3 個月),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在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后解除限制。
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 號第五條(二)。
Q36:某校副校長是中管干部,可以獲得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和股權激勵嗎?
中管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
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 號)第五條(二),科研機構、高校的正職領導和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后應及時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后解除限制。
Q37:領導干部技術作價入股形成的股份,會不會被認為經商辦企業?
不會被認為是經商辦企業。領導干部技術作價入股形成的股份,是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股份后,由單位獎勵所得;或由單位將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具有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后,技術作價入股所得,不視同經商辦企業。
Q38:科技成果轉化后,市場價值大幅提升,會不會有定價決策責任(國有資產流失)?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第二條(十)。
Q39:盡職免責的前提是什么?有哪些具體的免責情形?
盡職免責的前提是建立相關制度、流程合規、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主要有以下幾種免責情形:
①免除單位領導科技成果定價決策責任。②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中出現的過錯,以糾正為主,不進行責任追究。③對探索性的成果轉化行為不追究決策責任,對因政策變化而造成的程序問題,允許對部分環節重新辦理。④高校院所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發生的投資損失,不納入對高校院所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范圍。
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第二條(十)
Q40:什么是“探索性的成果轉化行為”?
探索性的成果轉化行為是指按照國家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指引的方向,探索性開展的既有實際需求、又符合發展導向的一些新做法,如“技術股+現金股”轉化成果、高校技術股份退出機制、科技成果單列不納入國資管理等。
Q41:什么是“因政策變化而造成的程序問題,允許對部分環節重新辦理”?
對新政策出臺而造成的程序變化,可以對以前未涉及的部分環節予以重新辦理。如:校企改革對于高校持股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調整作價投資路徑,對于正在辦理過程中的成果轉化案例,可以補辦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等相關程序。
Q42: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時,合同中主要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①合同要在有效期內;②合同中雙方簽字蓋章要正規、齊全,合同各方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簽字蓋章,書寫名稱與印章要求一致、清晰,超過三頁的合同建議加蓋合同雙方(或多方)騎縫章;③合同標題要準確且對應;④技術標的、技術內容及技術方法和路線要清晰明確,體現合同所表述的技術點;⑤合同金額、權利義務要明確。
Q43:技術合同不予認定的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有哪些?
①無效合同或未生效的合同、非技術合同;②合同主體、技術標的、價款、報酬及使用費約定不明確;③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登記機構要求當事人補正,當事人未予補正的;④合同條款含有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等不合理限制條款的;⑤涉密合同未進行脫密處理的;⑥印章不齊全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⑦當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Q44:簽訂技術合同的合同文本有什么要求?
合同文本建議采用由科學技術部監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采用符合《民法典》有關規定的其他合同文本??傻卿洝盀t湘科技要素大市場”官網下載《技術合同模板匯編》查看具體內容。
Q45: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各主體簽字或者蓋章,有什么具體要求?
①法人: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名或蓋章/授權書。②自然人:本人簽名或蓋章。③非法人組織:組織的印章/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Q46: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要點有哪些?
①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②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③研究開發工作及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依據:《科技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 號)第二十一條。
Q47:技術開發合同不予認定的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有哪些?
①合同標的為一般設備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于產品生產的;②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③合同標的技術上沒有創新,僅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④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制和應用;⑤只制定規劃和工作計劃;⑥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征為目標的基礎性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以及就社會科學研究課題所訂立的合同;⑦軟件復制和無原創性的程序編制。
依據:《科技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 號)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