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三十件商標經典案例公布(二)
2001
案例簡介某食品公司未經許可,自1996年初至1998年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包裝上使用了奧林匹克五環標志,中國奧委會起訴該食品公司,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經兩審,終審法院認定中國奧委會在本案中主張的權利是奧林匹克五環標志的專用權,屬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中國奧委會有義務維護奧林匹克五環標志不受侵害,可以對侵犯奧林匹克五環標志專用權的行為提起訴訟。某食品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奧林匹克五環標志的行為屬于商業性的使用,已構成侵權,應立即停止使用,并賠償中國奧委會500萬元,并向其公開致歉。
專家點評1979年中國奧委會恢復了在國際奧委會的合法地位,新中國重返世界奧運大家庭。2001年4月,該案作為我國首例涉及奧林匹克標志的知識產權案件,法院作出侵權認定并判決高額賠償,打擊了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的違法行為,并起到了震懾和警示作用,體現了我國保護奧林匹克標志,促進奧林匹克運動發展的決心和實際行動,也為2001年7月國際奧委會宣布北京獲得2008年第29屆夏季奧運會的舉辦權營造了良好的氛圍。該案還推動了包括《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在內的相關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形成了對奧林匹克標志多方位的立體保護體系。
2002
案例簡介某知名電器公司向原廣東省工商局投訴,反映順德市某燃具廠(下稱當事人)假冒其注冊商標,并在產品宣傳中使用“香港松下電器”等標識誤導公眾。廣東省工商局組織開展了全省專項執法,查封了大量涉嫌侵權產品。順德市工商局調查發現,2001年5月,兩名浙江人在香港注冊“香港松下電器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將其“Paretionic”商標和“香港松下電器”文字標記許可給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在產品及包裝箱、說明書上使用上述標識,并冠以香港松下電器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進行銷售。順德市工商局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法》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該案涉及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權利沖突問題。商標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企業名稱識別市場主體,兩者登記注冊體系和權利產生依據不同,權利屬性和權利體系相互獨立又可能沖突。該案明確了不法主體利用香港企業名稱登記制度,將國內注冊商標作企業字號登記,授權國內企業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既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字號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廣東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專項執法,彰顯了行政機關打擊此類利用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之間的制度差異進行“搭便車”“傍名牌”、破壞誠實信用市場競爭秩序行為的決心和力度。該案對于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處理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沖突糾紛、如何適用商標法律起到了指引作用。
2003
案例簡介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該決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同年12月3日,一款造型獨特的陶器容器作為立體商標注冊申請被提出。2003年1月7日,該商標注冊申請獲得注冊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飲料)、含酒精飲料、葡萄酒等商品上。該注冊商標是《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施行后第一件提出申請并注冊的立體商標。
專家點評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進一步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2001年我國《商標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增加了關于立體商標的規定,進一步擴大了注冊商標保護范圍。第3028198號圖形(“酒鬼”瓶型)立體商標作為我國注冊的第一件立體商標,體現了我國企業創新發展和品牌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反映了我國的商標制度從國情出發,與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進一步接軌,及時完善某些制度空白,使我國商標法更加嚴密、更加完善,更加適應進一步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要求,更好支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2004
案例簡介波某(1943年去世),系英國兒童圖畫作家,“彼得兔”是其代表作的動物形象,深受各國兒童喜愛。1994年后,沃某公司注冊了多件“比得兔”商標。2003年4月,社某出版社出版了“彼得兔系列”叢書,該書來源于美國某出版社的《波某全集》。沃某公司向商標執法部門投訴社某出版社侵權,之后社某出版社向法院請求確認其不侵害“比得兔”等注冊商標權。法院認為,波某作品自1994年已進入公有領域,沃某公司商標均來源于波某作品,直接表示了作品內容,因此沃某公司不得以其商標權阻礙他人對波某作品的正當使用。社某出版社以“彼得兔”作為叢書的名稱是對作品內容的直接表述,符合出版慣例,未侵犯沃某公司“比得兔”等商標權。
專家點評本案是我國首例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的案件。首先,法院明確了確認不侵權案件的受理條件,為相關司法解釋的制定提供了支持;其次,法院對已經商標執法部門處理以及商標權人未主張的商標權的確認不侵權請求予以駁回,僅就商標權人無正當理由延遲主張可能對涉嫌侵權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的確認不侵權請求進行審理并作出不構成侵權的認定,劃定了確認不侵權案件的審理范圍;最后,法院還明確了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元素注冊商標的正當使用條件。
2005 案例簡介“頭孢西林”是爭議案件申請人為自己產品擬定并經相關管理部門審批的專用商品名稱,在爭議案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即爭議商標申請人)雙方簽訂《專銷協議》前申請人即已擁有了該專用商品名稱權利。且在實際使用中“頭孢西林”客觀上起到了標示商品來源的作用,應視為申請人的未注冊商標?!秾dN協議》中已明確被申請人是申請人“頭孢西林”產品經銷商,雙方形成銷售代理關系。被申請人未經授權,將與申請人商標標識極為近似的爭議商標注冊,已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代理人未經授權注冊被代理人商標的行為,商評委據此撤銷爭議商標的注冊。商評委的裁定經過一審、二審及再審,最終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專家點評該案首次將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中規定的“代理人”明確理解為不僅包括商標代理人、《民法通則》《合同法》基于代理合同的代理人,還包括基于商事業務往來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標的經銷商,體現了對利用特殊的商業合作關系進行搶注的惡意行為的禁止。該案準確的法律適用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在越來越重視將商標作為市場競爭利器的同時,更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誠信申請注冊商標,共同維護知識產權注冊保護秩序,起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006 案例簡介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06年全國十大知識產權民事案例”。在該案中,國際知名品牌起訴侵權商戶及其所在市場的經營管理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僅認定涉案商戶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商標標識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還特別指出,市場經營管理者對該市場內存在商標侵權行為負有及時有效制止的義務,而本案中的涉案市場所采取的防治措施不及時,使得涉案商戶能夠在一段時間內繼續銷售侵權商品,為涉案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因此要承擔連帶責任,應停止侵權,共同賠償權利人的經濟損失。 專家點評結合當時的經濟和法治背景,該案可視為中國逐步建立國際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鮮明例證,展示了中國政府積極履行國際承諾的良好國際形象及平等維護國內外權利人利益,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和力度。從法律層面來講,本案明確了市場經營管理方提供侵權便利條件的法律責任,有效地規范了市場開辦主體的經營行為,對該行業的發展也起到了積極的引導作用。 2007 案例簡介2005年11月,北京某代理機構在境外商標監測中查悉,直布羅陀注冊的某公司在歐盟申請了“NOT MADE IN CHINA”商標。為此,中華商標協會和某代理機構共同委托西班牙律師,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等相關法規,提出不予注冊申請/訴訟。主張理由如下:一是“NOT MADE IN CHINA”商標是對所有中國制造產品的侮辱。二是,該商標缺乏顯著性。三是,其注冊申請可視為對中國人民及中國公司的歧視。四是,欺騙了消費者。2007年,經過多方努力,歐盟作出裁定“NOT MADE IN CHINA”商標不予注冊。 專家點評“NOT MADE IN CHINA”商標海外維權案在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一是,首例為國家形象維權的商標案件。二是,首例以商標代理機構名義維權的案件。三是,首例以社團名義維權的案件。四是,首次將萬名中國公民、企事業單位簽名的《反對“NOT MADE IN CHINA”商標注冊的聲明》遞交給歐盟駐華使館的案件。五是,首例向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局長提出撤銷“NOT MADE IN CHINA”商標申請訴求的案件。六是,首例由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務部條法司指導關注的案件。 2008 案例簡介當事人寧波保稅區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銷售上海某針織服飾有限公司、義烏市某織造有限公司和蒼南縣宜山鎮某內衣廠所生產的、分別在產品外包裝整體突出標注有“法國東方啄木鳥服飾(香港)發展有限公司授權”“法國啄木鳥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法國鱷魚國際金牌有限公司”字樣,同時使用鳥圖形商標或鱷魚圖形商標與之相呼應并淡化標注生產商的內衣產品,經營額共計8299.3元,非法所得3423.3元。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稅區分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商標與企業名稱權利沖突情形復雜,既包括將企業名稱字號突出使用的情形,也包括將企業名稱整體使用非突出使用字號的情形。鑒于當時相關法律的局限性,對于在產品包裝上整體使用含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企業名稱行為的處理,一直是執法難點。該案的意義在于,明確了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非突出性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執法機關依據地方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查處并處罰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整體突出使用帶有“啄木鳥”或“鱷魚”企業名稱的行為,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解決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的權利沖突問題,具有創新及借鑒意義。 2009 案例簡介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案件,也入選2009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方面,再審被申請人的“紅河”注冊商標中的“紅河”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知名度較高的河流名稱,固有顯著性不強,也無證據證明經使用取得了較強的顯著性。綜合考慮其他主、客觀要素,“紅河紅”商標與“紅河”注冊商標不近似。另一方面,申請人使用“紅河啤酒”的行為雖被認定侵犯了“紅河”注冊商標,但“紅河”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缺乏證據證明,相應的賠償法院不予支持,僅支持了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 專家點評本案彰顯了綜合考量混淆可能性以及商標實際使用在判斷侵權及賠償中的重要作用,為2013年《商標法》正式引入不使用免賠制度準備了條件。商標會因為恰當的使用而增強其顯著性和對抗在后商標的能力,同時,只有實際使用的商標才有權要求侵權賠償。對于像“紅河”這樣的地名商標尤其需要加強使用以增加自身的顯著性,才能獲得真正的法律保護,僅僅注冊而不使用商標并未產生任何商譽卻只會妨礙他人的注冊和使用,第五次商標法修改也正在對商標注冊提出更高的使用要求。 2010 案例簡介本案入選2010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同時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收錄。在該案中,原告擁有使用在照相機等商品上的“Nikon”和“尼康”注冊商標,被告在電動車等商品上使用“尼康”“NICOM”,還將“尼康”作為企業字號,遂產生本訴。因為雙方涉案商品跨度較大,所以馳名認定是本案的關鍵。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在案證據,最后認定權利標記已經達到馳名狀態,應給予跨類保護,遂判令被告敗訴,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立即停止使用“尼康”作為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專家點評本案是貫徹落實2009年最高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一起典型的馳名商標案件,法院不僅明確指出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是作為審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實看待,當事人關于認定馳名商標的請求,其性質是要求法院查明事實,不構成單獨的訴訟請求;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