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三十件商標經典案例公布(一)
今年是中華商標協會成立三十周年。三十年來,商標領域涌現出了一系列具有標桿性、示范性和開創性的經典案例,它們在商標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值此三十周年慶典之際,協會對過往三十年的案例進行了回顧和梳理,并向社會各界廣泛征集,形成候選案例庫,經評審專家團隊的嚴格評選,現將評選出的經典案例予以公布:
1994年:“白天鵝”中國首例服務商標注冊案
1995年:“阿童木圖形”損害在先著作權商標異議案
1996年:“庫爾勒香梨”中國首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案
1997年:“武松打虎”中國首例著作權對抗注冊商標司法保護案
1998年:“楓葉”中國首例反向假冒不正當競爭案
1999年:“天朝”中國首例商標即發侵權案
2000年:“義豐祥”明確中斷使用老字號歸屬商標異議案
2001年:“奧林匹克五環標志”中國首例司法保護案
2002年:“松下”借助境外字號實施不正當競爭案
2003年:“酒鬼”瓶型中國首例立體商標注冊案
2004年:“彼得兔”中國首例確認商標不侵權案
2005年:“頭孢西靈”明確代理人搶注條款適用范圍行政糾紛案
2006年:“秀水街”未履行市場管理義務商標侵權案
2007年:“NOT MADE IN CHINA”商標海外維權案
2008年:“啄木鳥”非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不正當競爭案
2009年:“紅河”不使用免賠商標侵權案
2010年:“尼康”馳名跨類保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2011年:“LV”商標假冒海關保護案
2012年:“樂活”商標侵權行政處罰司法變更案
2013年:“海棠灣”商標囤積行政糾紛案
2014年:“歌力思”惡意注冊商標權利濫用糾紛案
2015年:“港中旅”適用貢獻率計賠商標侵權案
2016年:“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廣播節目開始曲”中國首例聲音商標注冊案
2017年:“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賠償案
2018年:“迪奧”瓶形立體商標注冊行政糾紛案
2019年:“洛天依”虛擬角色商標異議案
2020年:“紅?!鄙虡嗽S可產生的權屬糾紛案
2021年:“摩卡”商標退化撤銷行政糾紛案
2022年:“蒙娜麗莎”商標延伸注冊行政糾紛抗訴案
2023年:“拉菲”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案
2024年:“勞斯萊斯”侵權商品出租行政查處案
中華商標協會
2024年9月12日
1994
案例簡介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增加服務商標相關規定,修改后的《商標法》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的同日,第769001號“白天鵝及圖”商標注冊申請被提出。同年10月7日該商標注冊申請獲得注冊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類旅館、招待所、理發店、公共衛生浴室等服務項目上。該注冊商標是《商標法》第一次修改施行后第一件提出申請并注冊的服務商標。
專家點評我國首部《商標法》于1983年3月1日起實施,其對于促進改革開放之初的中國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此時并無關于服務商標的規定。進入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國改革開放迎來新的春天,國家積極倡導發展第三產業,服務業成為拉動國民經濟增長、滿足人民群眾生活需要的重要力量,此時將服務商標納入商標法保護范圍的必要性日益凸顯。1993年《商標法》第一次修訂時明確了服務商標的注冊條件和保護范圍。自此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一樣受到《商標法》保護,有利于服務行業的競爭和發展。“白天鵝及圖”商標作為第一件服務商標見證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體現了我國商標制度為適應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不斷完善的過程,也反映了我國商標制度與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銜接。
1995
案例簡介日本漫畫大師手冢治蟲先生早于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創作了阿童木動漫形象。八十年代,該形象以動畫片連載的形式在我國中央電視臺播出,片中機智勇敢善良而又神力無窮的阿童木形象深為我國廣大公眾所喜愛。本案被異議人申請注冊的卡通人物形象與上述阿童木動漫形象主體特征及動作姿態均相似。商標局認為異議人的“阿童木”動漫形象雖未在中國注冊,但其享有該動漫形象的版權。我國已加入《伯爾尼公約》,對他人合法的在先版權應加以保護。依據1993年《商標法》第十九條規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專家點評本案是我國異議制度保護國外著作權的早期典型案例。我國于1992年加入《伯爾尼公約》,對于公約成員國國民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均應依我國《著作權法》予以保護。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人們對于著作權的保護意識較為薄弱,國外很多膾炙人口的動漫形象在我國為諸多企業使用,作為商標注冊的亦非少數。本案中,商標主管機關對于此類抄襲他人著作權作品的行為明確說“不”,積極引導公眾尊重他人創造性勞動,為更多國外的優秀動漫作品進入我國市場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1996
案例簡介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批準了《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第二次修訂,修訂后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1994年12月3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并于1995年3月1日實施。1995年6月30日,第892019號“庫爾勒香梨及圖”作為證明商標申請提出,并于1996年11月7日注冊公告,該商標是我國核準注冊的第一件農產品的證明商標。
專家點評為履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保護原產地名稱的國際義務,我國在1983年開始實施《商標法》之初,在商標審查實踐中對于行政區劃地名商標不予注冊,并在1988年修訂《商標法實施細則》和1993年修訂《商標法》時明確了禁止地名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的具體規定。“庫爾勒香梨及圖”作為第一件農產品的證明商標,體現了我國對于原產地名稱的保護轉向主動保護。為2001年《商標法》中引入“地理標志”概念,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奠定了基礎。以“庫爾勒香梨”為代表的一批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為打造特色農產品品牌,促進特色經濟發展,助力鄉村振興發揮了積極作用。
1997
案例簡介畫家劉某于1954年根據武松打虎的歷史故事創作了一組《武松打虎》圖。1980年,山東景某酒廠將其中一幅圖作為裝潢用在其白酒商品上,并于1989年注冊為商標。1996年,劉某的繼承人以山東景某酒廠未經許可將《武松打虎》圖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構成侵害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另外,1997年2月,該注冊商標因侵害他人在先權利被終局裁定撤銷。法院認為,山東景某酒廠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
專家點評本案是我國首例就商標權與在先合法權利沖突問題作出的司法裁判案例,案件的審理引發廣泛的討論。本案一審在被訴侵權商標尚未宣告無效前就通過司法認定該被訴侵權的注冊商標使用行為構成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侵害,在當時注冊商標的無效屬行政機關終局審查事項的情況下,實屬一大創舉。此外,法院在確定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時,考慮了被訴侵權人銷售商品的獲利這一因素也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反思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與侵害商標權的損害賠償在計算理念和計算方法上的異用。
1998
案例簡介1993年12月,鱷魚公司授權某促進會下屬同某公司銷售“卡帝樂”服裝。同某公司從某服裝廠購買該廠生產的“楓葉”牌西褲,將其商標更換為“卡帝樂”商標在百某購物中心專柜銷售。某服裝廠以該銷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同某公司利用原告優質產品為其牟取暴利,無償占有原告為創立其商業信譽和通過正當競爭占有市場而付出的勞動,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使原告的商業信譽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構成侵權。
專家點評本案系我國首例“反向假冒”案件,其處理導致在《商標法》第三次修改中增加了反向假冒行為構成侵權的規定。本案的審理引發大量的關注和針鋒相對的討論。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符合美國商標法上關于反向假冒的規定,鑒于我國當時的商標法上沒有相應規定,建議引入;另一種觀點認為,商標權人在售出其商品后其商標權利已經用盡,根據國際通行做法應當予以承認權利用盡,不認定構成侵權;還有觀點認為,在本案之后至今,我國并未出現更多的反向假冒案例,說明商標法引入反向假冒條款毫無必要,但實踐統計顯示反向假冒條款在具體案件中仍有不少適用情形,因此關于反向假冒的爭議至今仍有現實意義。
1999
案例簡介原告天某公司是“天朝”圖文商標權利人,其與被告某化工廠同為生產防凍液的企業。1998年9月,被告購買了刻有天某公司商標的防凍液外包裝桶4000多個,放在庫房尚未使用。天某公司發現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某化工廠作為同行業者,明知包裝桶上刻有天某公司的商標,還大量地購入,說明其目的就是為了使用該包裝桶銷售自己的商品,其為侵害天某公司商標權作好準備,主觀上有明顯的過錯,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專家點評本案發生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簡稱“入世”)之前,是首例“即發侵權”的案件。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了針對“即發侵權”的臨時措施,本案對“即發侵權”行為的處理,為“入世”前我國《商標法》的適應性修改提供了支持。當然,對此也不乏反對意見,認為商標權和所有權一樣,都是對世的財產權,在權利效力上都應當包括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預防請求權,而對“即發侵權”的認定就是對這兩種請求權的支持,在侵權認定上并非創新做法,因此《商標法》和Trips協議都是從程序法上的行為保全角度對這兩種請求權予以保護。本案的審理和研討,進一步深化了業界對商標權性質的認識。
2000
案例簡介異議人早于上世紀四十年代以“義豐祥”為商號經營糧油食品,稱其是“義豐祥”小磨麻油的創始人,被異議人以不正當手段搶注該商標。商標局經審理認為,異議人自1956年公私合營后,未再從事與“義豐祥”商標有關的經營活動。被異議人前身企業1996年在“食用油”等商品上注冊了“楊氏義豐祥及圖”商標,且在食用油等商品上廣泛使用“義豐祥”。通過大力宣傳推廣,該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與被異議人形成了固定聯系。因此,被異議商標系被異議人就其“義豐祥”商標已建立了良好信譽的基礎上申請注冊,理應予以核準。
專家點評本案明確了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其功能的實現與商標的實際使用密不可分,脫離了使用,即使是該商標文字的始創者也不必然享有商標的在先權利。一些早期由個人創設,后經公私合營中斷了使用或轉為國有企業所有的商標或商號,一旦經他人的使用而與他人重新建立了明確的指向關系,則理應歸屬于他人。本案對于此類長期中斷使用的商標權利歸屬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